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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人才资源统计报表
时间:2018-01-08 [ ] 来源:人资部 视力保护色:

 

中央企业人才资源统计报表

(2017)

 

 

填报单位:                        (盖章)

负 责 人:                        (签字)

填 报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七年十二月

 

报 表 目 录

表号

       

填报单位类型

表号

       

填报单位类型

rc001

单位基本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02

人才资源增加、减少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03

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基本情况(一)

企、事业单位

rc004

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基本情况(二)

企、事业单位

rc005

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

rc006

专业技术人才基本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07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情况

事业单位

rc008

科技人才基本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09

技能人才基本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10

集团党组(党委)管理干部基本情况

集团总部

rc011

具有境外学习、工作经历的人才资源基本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12

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参加培训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13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14

技能人才获奖和培训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15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

rc016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

事业单位

rc017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情况

事业单位

rc018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情况

事业单位

rc019

人才资源流失情况

企、事业单位

rc020

人才资源情况补充资料

企、事业单位

 

 

填 报 说 明 及 要 求

 


一、统计目的

了解掌握中央企业人才资源现状,为制定人才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数据支持。

二、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

中央企业中,企、事业单位(含驻外单位)各类在岗人员,但不含借调人员和返聘人员。注:如返聘人员包括院士等国家级科技人才,则统计在内;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包括在岗不在册人员(即其他从业人员),如劳务派遣等。

 

三、统计依据与分工

1.按照管理体制、管理权限和单位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系统分层次统计。

2.原则上由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统计。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4.对于外部董事和监事,派出单位和任职单位均需对其进行统计,但任职单位不将其计入单位人才资源总数。

四、报告期

表中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20171231日。其中增加、减少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201711日至1231日。

五、填报要求

1.各填表单位在上报前要认真核对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特别要注意审核表内数字是否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等,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表中所反映出来的统计数字的异常变化等情况,要注明原因。

2.各单位上报的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3.001表、002表、003表、004表、006表、008表、009表、010表、011表、012表、013表、014表、019表、020表以上14张报表,企业、事业单位均须填写;005表、007表、015表、016表、017表和018表仅由事业单位填写。

 

六、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中央企业人才资源统计工作使用。

 


 

  

 

指标解释:


1.法人单位: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

企业法人: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或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确认具有法人资格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会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2.企业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事业单位名称:指经编制机关批准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正式使用的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18位代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和校验码(1位)5个部分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已经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应填写此代码,未进行登记变更的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单位所属层级:指各企、事业单位在整个集团范围(组织架构)内所处的层级,若集团以股份公司为主体,请按实际情况选择。

5.企业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填写。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

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在上表七类行业外的其他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填写。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农林牧渔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500以下

1000以下

仓储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房地产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金融企业

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

万元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万元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文体、娱乐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传输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租赁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其他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说明:

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6.事业单位的规模按以下原则填写:局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填写“大型”,处级事业单位填写“中型”,处级以下事业单位填写“小型”。

7.登记注册类型:按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选择填写。

8.控制(控股)情况

独资:指在国有或集体全资。

绝对控制(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或公民集体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并且由国家或公民集体实际控制的企业。

相对控制(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或公民集体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或公民集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9.营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根据财务报表科目填写。

10.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年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根据财务报表科目填写。

11.人工成本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支付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总和。按我国劳动部颁发的(1997261号文件规定,人工成本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支出。

12.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3.培训费用总额: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4.行业类别:根据单位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门类代码。

一个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即按照该经济活动性质确定单位的行业类别。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照主要经济活动性质确定单位的行业类别。

a.农、林、牧、渔业: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采矿选业、开采辅助活动、其他采矿业。不包括水的蓄积、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c.制造业:指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指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包括批发业、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指住宿业,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指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指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类。

k.房地产业:指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指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以及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商业服务活动。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指研究和实验发展,气象、地震、海洋、测绘、质检、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科技中介等应用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指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业,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活动。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指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托儿所服务,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p.教育: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未明教育活动。

q.卫生和社会工作: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以及干部休养、护理机构、精神康复、老年人残疾人养护、孤残儿童收养的庇护、社会看护等提供慈善、救助、福利、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的活动。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指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文化艺术业,体育,彩票活动等娱乐业。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的机构的活动。

15.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分三种: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16.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功能特点,划分为两种类别: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所谓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所谓公益二类,是指应具备以下条件的一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



本表统计本年度人才资源增加、减少情况。

一、指标解释


1.管理人才:包括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和党群工作者。具体解释见第三表。(下表同)

2.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下表同)

3.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指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和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4.技能人才: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在生产、服务等操作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季节工、劳务工、短期合同工等不予统计)。(下表同)

5.其他从业人员:仅事业单位填写,指除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6.上年末总数:指上年末本单位统计报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

7.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年度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当于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并被当年聘用的高校毕业生。

8.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指年度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所颁发的中专学历证书,并被当年聘用的毕业生。

9.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方式招聘的人员。

10.考察:指仅使用考察未经过考试方式招聘的人员。-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11.任命:指未经公开招聘,直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到本单位任领导职务的。

12.政策性安置: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到本单位的人员及其他政策性性安置人员。

13.调入:指从机关、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办理了调入手续,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任职性的挂职工作人员。

16.整建制划入、划出:指本年度通过整建制方式划入或划出的人员数量,集团范围内部的整建制划入、划出不在此列,请正常填写。对于整建制划入单位:本表“上年末总数”为0,将实际的上年末总数填入“整建制划入”列,其它正常填写;对于整建制划出单位:原上级单位代其建立单位并代填数据,将整建制划入单位的上年末总数填入此表“上年末总数”和“整建制划出”两列,其它表格不填写。

17.本年度增加“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本年度新增加的人员。

18.解除合同:指按照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人员。

19.辞职:指根据本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辞去公职,并解除与单位工作关系,由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

20.辞退: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21.开除: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22.终止合同:指依法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23.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24.调出:指从本单位办理了调出手续的人员。

25.本年度减少“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参军、死亡等。

26.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人数。

27.本年末实有退休人数与退休干部总数:指历年累计,截止本年1231日,实有退休人员与退休干部(具有干部身份)的总人数。


 


注释:

本年度增加“其他”项中如果有数字,请按要求进行列明。

本年度减少“其他”项中如果有数字,请按要求进行列明。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1]=[2] [3] [5] [6]-[4] //人数总计应等于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与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并扣除在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a] [b] [c] [d] [g] [h] [j] [k] [l] [m]=[n] [r] [t] [u] [v] [w] [x]  //上年末总数加上本年度增加人数应等于本年度减少与本年末实有数之和

[b] [c] [d]=[e] [f]  //公开招聘来源类型总和应等于招聘方式总和

[h]>=[i]  //政策性安置人数应大于等于军转干部安置人数

[n]>=[o] [p] [q]  //解除合同人数应大于等于辞职、辞退与开除人数之和

[r]>=[s]  //终止合同人数应大于等于退休人数

[y]>=[z]  //本年末实有退休总人数应大于等于本年末实有退休干部总数

[x][2]>=[x][4]  //x=a,b,c,d,e,f,g,h,i,j,l,m,n,o,p,q,r,s,t,v,w,x,y,z  管理人才应大于等于在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人数(不含转岗各类人员)

[x][3]>=[x][4]  //x=a,b,c,d,e,f,g,h,i,j,l,m,n,o,p,q,r,s,t,v,w,x,y,z  专业技术人才人数应大于等于在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人数(不含转岗各类人员)

表间校核式:

[rc002][x][2]=[rc003][a][1]=[rc005][a][1]=[rc017][a][1]  //[rc005][rc017]表为事业单位校核 //管理人才人数校核

[rc002][x][3]=[rc006][a][1]=[rc007][a][1]=[rc017][a][2]  //[rc007][rc017]表为事业单位校核//专业技术人才人数校核

[rc002][x][4]=[rc006][a][2]=[rc017][a][3]  //[rc017]表为事业单位校核 //在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人数校核

[rc002][x][5]=[rc009][a][1]=[rc017][a][4]  //[rc017]表为事业单位校核 //技能人才人数校核

[rc002][x][6]=[rc017][a][5]=[rc005][a][15] [rc007][a][18] [rc009][a][13]

//事业单位校核:其他从业人员总数=管理人才其他从业人员数专业技术人才其他从业人员数技能人才其他从业人员数

[rc002][y][1]=[rc015][n][1] //[rc015]为事业单位校核:rc002表中本年末实有退休人数应等于rc015表中退休人员总数

 

 

 

 

 

 

本表统计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的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出资人代表:指出资人任命或推荐任职的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其中,内部董事是指由本企业员工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企业员工担任的董事;内部兼职董事是指既在公司经营班子或党委(党组)班子任职,同时又兼任董事的人员。监事是指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外部监事是指非本企业员工担任的监事。(下表同)

2.经营管理人才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下表同)

3.党群工作者指主要从事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等工作的人员。其中,党委(党组)负责人是指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以及列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等。(下表同)

4.经理人:指由出资人机构管理的经营班子成员(例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5.职业经理人:指以市场化选聘和管理为基础,坚持从市场来、到市场去,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和退出机制的经理层人员。

6.部门负责人:指本单位中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下表同)

7.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具有学籍的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下表同)。

8.博士、硕士

1)企业单位:指教育机构根据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称号,以经国家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学位颁发权力的机构所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为凭证。学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位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位的,按取得的最高学位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下表同)。

2)事业单位: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9.港澳台人士:指在中国境内企业岗位上工作的港澳台人士。(下表同)

10.外籍人士:指在中国境内企业岗位上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外籍华裔。(下表同)

11.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干部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61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1112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62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下表同)

12.在当前岗位任职年限:指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在当前岗位的任职时间。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a]=[i] [j] [k] [l] [m]  //人数合计应等于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之和

[a]=[n] [o] [p] [q] [r] [s] [t]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年龄段人数之和

[a]=[u] [v] [w] [x]  //人数合计应等于在当前岗位任职年限各区间人数之和

[1]=[2] [9] [14]-[5]-[6]-[8]  //人数总计应等于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人数求和并扣除内部兼职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

[2]=[3] [7]  //出资人代表人数应等于董事和监事人数之和

[3]=[4] [6]  //董事人数应等于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人数之和

[9]=[10] [12] [13]  //经营管理人才人数应等于经理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和其他人数之和

[14]=[15] [16] [17]  //党群工作者人数应等于党委(党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和其他人数之和

[4]>=[5]  //内部董事人数应大于等于内部兼职董事人数

[7]>=[8]  //监事人数应大于等于外部监事人数

[10]>=[11] //经理人人数应大于等于职业经理人人数

[a]>=[b][c][d][e] [f][g] [h]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女、少数民族、中共党员、博士硕士合计、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合计

表间校核式:

[rc003][x][1]>=[rc006][x][2]  //x=a,b,c,d,e,f,g,h,i,j,k,l,m,n,o,p,q,r,s,t;管理人才数应大于等于专业技术人才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数

 

 

 

 

 

 

 

 

 

 

 

 

 

 

本表统计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的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配置方式:指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在现职岗位上的任职方式。

2.委任或直接聘任:是指配置使用人才过程中,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选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的人才使用方式。

3.选任:是指配置使用人才过程中,通过依法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选,并经组织审定的人才使用方式。如:党委成员、工会主席等。

4.市场化选聘:是指配置使用人才过程中,通过内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方式,经考察了解,并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的人才使用方式。

5.年薪酬水平:指员工本年度获得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和福利等全部税前收入的总和。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a]=[b] [c] [d]  //人数合计应等于委任和直接聘任、选任、市场化选聘三种配置方式人数之和

[a]=[e] [f] [g] [h] [i] [j] [k] [l] [m]  //人数总计应等于年薪酬水平各区间人数之和

[1]=[2] [9] [14]-[5]-[6]-[8]  //人数总计应等于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人数求和并扣除内部兼职董事、外部董事、监事

[2]=[3] [7]  //出资人代表人数应等于董事和监事人数之和

[3]=[4] [6]  //董事人数应等于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人数之和

[9]=[10] [12] [13]  //经营管理人才人数应等于经理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和其他人数之和

[14]=[15] [16] [17]  //党群工作者人数应等于党委(党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和其他人数之和

[4]>=[5]  //内部董事人数应大于等于内部兼职董事人数

[7]>=[8]  //监事人数应大于等于外部监事人数

[10]>=[11] //经理人人数应大于等于职业经理人人数

表间校核式:

[rc004][a]=[rc003][a]  //rc004表第1列应等于rc003表第1列,管理人才人数应相等

 

 

 

 

 

 

 

 

 

 

 

本表统计事业单位管理人才的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注释:

以下人员请按照在系统中按要求提供名单:部级正职和部级副职人员;厅级正职人员中,学历在高中及以下或年龄在40岁以下的;

厅级副职人员中,学历在高中及以下或年龄在35岁以下的。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a]=[i] [j] [k] [l] [m]  //人数合计应等于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之和

[a]=[n] [o] [p] [q] [r] [s] [t]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年龄段人数之和

[1]=[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人数总计应等于各级别管理人才人数之和

[1]>=[2]  //人数总计应大于等于女性人数

[1]>=[3]  //人数总计应大于等于少数民族人数

[a]>=[b][c][d][e] [f][g] [h]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女、少数民族、中共党员、博士硕士合计、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合计

[a][2]=[b][1]  //两个女性管理人才数应相等,都是管理人才中女性总数

[a][3]=[c][1]  //两个少数民族管理人才数应相等

[b][3]=[c][2]  //两个女性少数民族管理人才数应相等

表间校核式:

[rc005][x][1]=[rc003][x][1]  //x=a,b,c,d,e,f,g,h,i,j,k,l,m,n,o,p,q,r,s,t;不同口径统计的管理人才人数应相等

 

 

 

 

 

 

本表统计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基本情况。(仅统计在册人员,不含其它从业人员)

一、指标解释


1.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指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和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2.职业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资格。职业准入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建立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注册管理。职业准入资格也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法定条件规定的特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职业水平认证资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国家职业水平认证考试取得的资格。

3.专业技术职务:指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序列,被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中国科学院院士:指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中国国籍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5.中国工程院院士:指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6.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按照中央落实知识分子方针政策要求,19841月中组部、中宣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选拔了一批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1984-1998年共85206人。2012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与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统筹合并实施,对2013年之后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7.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0]10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等人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人选。

8.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具体参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2]73号)。

9.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任何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10.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指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03]26号)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宣传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在宣传文化系统内选拔的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大的专业成就、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一批全面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贯中西、联系实际的理论家,一批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反映生活、受到群众喜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一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精通业务知识的出版家,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注释:

本表统计不含其他从业人员。

正高级职务人员中,学历在高中及以下或年龄在35岁以下的,请在系统中按要求提供名单。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a]=[i] [j] [k] [l] [m]  //人数合计应等于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之和

[a]=[n] [o] [p] [q] [r] [s] [t]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年龄段人数之和

[a]>=[u] [w] [x]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和初级的人数之和

[x][1]=[x][4] [x][6] [x][7] [x][8]  //x=a,b,c,d,e,f,g,h,i,j,k,l,m,n,o,p,q,r,s,t专业技术人才总计应等于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人数之和

[1]=[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人数总计应等于各专业类别人数之和

[a][4]=[u][1]  //两个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人数应相等

[a][5]=[v][1]  //两个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人数应相等

[a][6]=[w][1]  //两个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人数应相等

[a][7]=[x][1]  //两个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人数应相等

[1]>=[2][3]  //专业技术人才总计应大于等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数、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数

[1]>=[9]  //专业技术人才总计应大于等于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总数

[4]>=[5]  //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人数应大于等于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人数

[9]>=[10][11][12][13][14][15]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总数应大于等于各类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9]<=[10] [11] [12] [13] [14] [15]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总数应小于等于各类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之和

[a]>=[b][c][d][e] [f][g] [h]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女、少数民族、中共党员、博士硕士合计、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合计

[u]>=[v]  //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的人数应大于等于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人数

表间校核式:

[rc006][x][1]=[rc007][x][1]  //x=a,b,c,d,e,f,g,h,i,j,k,l,m,n,o,p,q,r,s,t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数校核

[rc006][x][11]>=[rc008][x][9]  //x=a,b,c,d,e,f,g,h,i,j,k,l,m,n,o,p,q,r,s,t  专业技术人才中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数应大于等于科技人才中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rc006][x][12]>=[rc008][x][10]  //x=a,b,c,d,e,f,g,h,i,j,k,l,m,n,o,p,q,r,s,t  专业技术人才中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人数应大于等于科技人才中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本表统计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a]=[i] [j] [k] [l] [m]  //人数合计应等于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之和

[a]=[n] [o] [p] [q] [r] [s] [t]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年龄段人数之和

[1]=[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总计应等于各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数之和,不含其他从业人员

[a]>=[b][c][d][e] [f][g] [h]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女、少数民族、中共党员、博士硕士合计、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合计

[1]>=[2][3]  //专业技术人才总数应大于等于女性、少数民族人数

[a][2]=[b][1]  //两个女性专业技术人才数应相等

[a][3]=[c][1]  //两个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数应相等

[b][3]=[c][2]  //两个女性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数应相等

表间校核式:

 

 

 

 

 

 

 

 

 

 

本表统计科技人才的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科技人才:指直接从事科研、技术或在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科研开发人才:指科技人才中直接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

3.国家级科技人才:指本单位在职在岗(院士例外)且获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包括创新长期人选、创新短期人选、创业人选、外专千人、青年千人、特殊渠道人选等类别)、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包括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特殊渠道人选等类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指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称号的所有人员。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内只填写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内要分别填写一次。

4.集团公司级科技人才:指除国家级科技人才外由各中央企业重点掌握和联系的在职在岗科技人才。

注释:

院士需全部统计,并在说明中提供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工程院或科学院、学部、专业方向、入选年份)

本表中统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在科技人才类别中统计,与表6中此项统计范围不同。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a]=[i] [j] [k] [l] [m]  //人数合计应等于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及以下学历人数之和

[a]=[n] [o] [p] [q] [r] [s] [t]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年龄段人数之和

[a]>=[u] [w] [x]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职称为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的人数之和

[1]=[4] [13] [14]  //科技人才总计应等于国家级科技人才、集团公司级科技人才和其他科技人才之和

[1]>=[2][3]      //科技人才总计应大于等于在管理岗位的科技人才人数、科技人才中的科研开发人才人数

[4]<=[5] [6] [7] [8] [9] [10] [11] [12]

[4]>=[5][6][7][8][9][10][11][12]  //国家级科技人才数应大于等于各类特殊国家级科技人才数

[a]>=[b][c][d][e] [f][g] [h]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女、少数民族、中共党员、博士硕士合计、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合计

[u]>=[v]  //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的人数应大于等于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人数

表间校核式:

[rc008][x][1]<=[rc006][x][1]    //x=a,b,c,d,e,f,g,h,i,j,k,l,m,n,o,p,q,r,s,t 科技人才人数应小于等于专业技术人才人数

[rc008][x][2]<=[rc006][x][2]    //x=a,b,c,d,e,f,g,h,i,j,k,l,m,n,o,p,q,r,s,t 在管理岗位的科技人才人数应小于等于在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人数

[rc008][x][5]=[rc006][x][10]    //x=a,b,c,d,e,f,g,h,i,j,k,l,m,n,o,p,q,r,s,t 科技人才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人数应等于专业技术人才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人数

[rc008][x][6]=[rc006][x][14]    //x=a,b,c,d,e,f,g,h,i,j,k,l,m,n,o,p,q,r,s,t 科技人才的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人数应等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人数

[rc008][x][11]=[rc006][x][13]   //x=a,b,c,d,e,f,g,h,i,j,k,l,m,n,o,p,q,r,s,t 科技人才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人数应等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人数

 

本表统计技能人才的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一级岗位(高级技师):指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的技能人员;

2.二级岗位(    ):指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的技能人员;

3.三级岗位(高 级 工):指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的技能人员;

4.四级岗位(中 级 工):指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的技能人员;

5.五级岗位(初 级 工):指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的技能人员;

6.普通工:指除上述五类人员以外的其他技能人员。

7.其他等级人员:事业单位填写,指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以及特岗人员。(下表同)

8.其他从业人员:仅事业单位填写,指除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下表同)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1]=[6] [7] [8] [9] [10] [11] [12]  //技能人才总计应等于各级别技能人才人数之和,不含其他从业人员

[a]=[i] [j] [k] [l] [m] [n]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年龄段人数之和

[a]=[o] [p] [q] [r] [s] [t] [u]  //人数合计应等于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专及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职高、初中及以下学历人数之和

[a]>=[b][c][d][e] [f][g] [h]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女、少数民族、中共党员、博士硕士合计、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合计

[a]>=[v][x]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享受政府津贴人数、享受单位津贴人数

[v]>=[w]  //享受政府津贴人数应大于等于国务院特贴人数

[1]>=[2][3][4][5]  技能人才总计应大于等于技能人才中的女性人数、少数民族人数、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人数、全面技术能手获得者人数

[a][2]=[b][1]  //两个女性技能人才数应相等

[a][3]=[c][1]  //两个少数民族技能人才数应相等

[b][3]=[c][2]  //两个女性少数民族技能人才数应相等

//单位类型为企业单位时,第[12][13]行不参与计算。

 

 

 

 

 

 

 

 

 

 

 

 

 

本表仅供集团总部填写。

一、指标解释

人才流失:指主动辞职、离职或合同期满后,单位有续约意向,但不再续约的人员(具体情况由企业掌握)。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1]=[2] [3] [4] [5] [6] [7]  //人数总计应等于集团部门正职以上、集团部门正职、集团部门副职、二级单位正职、二级单位副职及其他人数之和

[a]=[g] [h] [i] [j]  //人数合计应等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人数之和

[a]=[k] [l] [m] [n] [o] [p]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年龄段人数之和

[a]>=[b][c][d][e] [f]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女、少数民族、中共党员、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合计

 

 

 

 

 

 

 

 

 

 

 

 

 

 

 

 

 

 

 

 

 

 

 

 

本表统计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具有境外学习、工作经历的人力资源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有境外学习、工作经历者:指本单位在境外连续学习培训6个月以上或连续在境外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曾在多个国家(地区)学习的,以取得最高学位或学习培训时间最长的国家(地区)为准。

2.留学回国人员:是指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自费赴国(境)外学习语言的就读生、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出国探亲的留学人员家属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等。

3.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25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热爱祖国,愿意为祖国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在本行业或本领域有所作为、有所建树。界定条件如下:

(1)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5)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6)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1]=[2] [3] [5]  //人数总计应等于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人数之和

[3]>=[4]  //专业技术人才人数应大于等于科技人才人数

[6]>=[7]  //留学回国人员人数应大于等于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人数

[a]=[g] [h] [i] [j]  //人数合计应等于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人数之和

[a]=[k] [l] [m] [n] [o] [p]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年龄段人数之和

[a]=[q] [r] [s] [t] [u] [v] [w] [x]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留学国别人数之和

[a]=[y] [z] [aa] [ab] [ac]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海外工作时间段人数之和

[a][6]=[ad][6] [ae][6] [af][6] [ag][6]  //留学回国人数合计应等于各留学回国时间段人数之和

[a][7]=[ad][7] [ae][7] [af][7] [ag][7]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数合计应等于各留学回国时间段人数之和

[a]>=[b][c][d] [e][f]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女、中共党员、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合计、海外高层次人才

 

 

 

 

 

 

 

 

 

 

 

本表统计本统计年度内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参加培训的人数、人次、时间情况等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参加培训人数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人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加。

2.出国出境培训: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下表同)

3.参加培训总人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人员的人次,一个人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4.政治理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5.专业知识: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适应性短期: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资本运营、市场营销等适应性短期培训。

7.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8.党校:指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县级及以上党校的培训。

9.行政学院:指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各级行政学院的培训。

10.高校:指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大学、专门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普通高等学校的培训。  

11.其他培训机构:指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等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1]=[2] [3] [4]//人才总计应等于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与党群工作者之和

[a]=[c] [d] [e] [f] [g]  //参加培训人员合计应等于培训时间各区间人数之和

[h]=[i] [j] [k] [l]  //参加培训总人次应等于政治理论、专业知识、适应性短期、学历、学位教育四种培训类型的参加人次之和

[h]=[m] [n] [o] [p]  //参加培训总人次应等于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其他培训机构四种培训渠道的参加人次之和

[h]>=[a]  //参加培训总人次应大于等于参加培训人员合计

[a]>=[b]  //参加培训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出国出境培训人数

表间校核式:

[rc012][a][1]<=[rc003][a][1]   //参加培训的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与党群工作者人数应小于等于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与党群工作者总人数

[rc012][a][2]<=[rc003][a][2]   //参加培训的出资人代表人数应小于等于出资人代表人数

[rc012][a][3]<=[rc003][a][9]   //参加培训的经营管理人才人数应小于等于经营管理人才人数

[rc012][a][4]<=[rc003][a][14]  //参加培训的党群工作者人数应小于等于党群工作者人数

 

 

 

 

 

 

 

 

 

 

 

 

 

本表统计本统计年度内专业技术人才、科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参加培训的人数、人次、时间情况等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继续教育指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含各类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

2.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继续教育的仍按一人统计,但继续教育时间累加。

3.出国出境继续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教育机构接受的继续教育。

4.参加继续教育总人次:指本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人次,一个人一年内参加几次继续教育,就作几人次统计。

5.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继续学习教育。

6.高校、科研机构指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高校、科研机构接受的继续教育。

7.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指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等各类教育机构的继续教育。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1]>=[2]  //专业技术人才人数/人次应大于等于科技人才人数/人次

[a]=[c] [d] [e] [f]  //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合计应等于累计继续教育时间各区间人数之和

[g]=[h] [i]  //参加继续教育总人次应等于培训与学历、学位教育两种继续教育类型的参加人次之和

[g]=[j] [k]  //参加继续教育总人次应等于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继续教育机构两种继续教育渠道的参加人次之和

[g]>=[a]  //参加继续教育总人次应大于等于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合计

[a]>=[b]  //参加继续教育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参加出国出境继续教育人数

表间校核式:

[rc013][a][1]<=[rc002][x][3]  //参加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数应小于等于专业技术人才总数

[rc013][a][2]<=[rc008][a][1]  //参加培训科技人才数应小于等于科技人才总数

 

 

 

 

 

 

 

 

 

 

 

 

 

 

 

 

 

 

 

 

 

本表统计技能人才获奖和培训等情况。

一、指标解释

1.本年度各类技能竞赛获奖人数:指本年度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技能人才的人数,一人获得两个以上奖项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在表内所列的“国家一类”、“国家二类”、“省级”和“集团级”栏内要按实际获奖次数分别进行填写。

2.国家一类竞赛:指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竞赛的奖项次数。

3.国家二类竞赛:指获得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的竞赛的奖项次数。

4.培训人数: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技能人才的人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

5.培训人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技能人才的人次,每人每参加一次培训,累加统计。

6.岗位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指本年度内参加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技能培训的人次。

7.职业资格等级培训:指本年度内参加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的人次。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a]<=[b] [c] [d] [e]  //本年度技能竞赛获奖人数应小于等于国家一类竞赛、国家二类竞赛、省级竞赛、集团级竞赛获奖人次之和

[l]>=[f]  //本年度技能人才参加培训人次应大于等于参加培训人数

[f]>=[g]  //本年度技能人才参加培训人数应大于等于出国出境培训人数

[f]=[h] [i] [j] [k]  //本年度技能人才参加培训人数应等于累计培训时间各区间人数之和

[l]=[m] [n] [o]  //本年度技能人才参加培训人次应等于岗位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和其他培训人次之和

表间校核式:

[rc014][a][1]<=[rc002][x][5]  //本年度技能人才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人数总计小于等于技能人才人数总计

[rc014][f][1]<=[rc002][x][5]  //本年度技能人才参加培训人数总计小于等于技能人才人数总计

 

 

 

 

 

 

 

 

 

本表统计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2.编制数量: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3.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置的人员。

4.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5.退休人员:指截止本年1231日,累计实有退休人员总数。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j]>=[l] [m]  //从业人员总数应大于等于在册正式人员和劳务(人事)派遣人员人数之和

[b]=[c] [d] [e]  //本年末单位总数应等于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其他三个单位类型个数之和

[1]=[4] [5] [6] [7] [8] [9] [10]  //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个数应等于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文化、卫生、体育、农林牧渔及其他共七个行业单位个数之和

[1]>=[2]  //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各项指标值应大于等于有参公管理人员单位的各项指标值

[1]>=[3]  //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各项指标值应大于等于机关服务类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宣传中心)的各项指标值

表间校核式:

[rc015][j][1]=[rc002][x][1]  //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校核

[rc015][l][1]=[rc002][x][1]-[rc002][x][6]  //事业单位在册正式人员校核

[rc015][n][1]=[rc002][y][1] //事业单位退休人数校核

 

 

 

 

 本表统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设施情况,仅由已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并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填写。

一、指标解释

1.数量:经组织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的岗位数量。

2.在岗人数: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在具体岗位的工作人员数量。

 

注释:

六级上工勤技能岗位数量、技能岗位在岗人数均填写普通工数据。

acf列各级岗位数量不含特岗数。

本表中岗位等级项目中bdeg列所统计内容不包含特岗人员。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1]=[2] [3][4] [5] [6] [7] [8] [9] [10] [11] [12] [13][14] [15]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岗位等级人数之和

[d]>=[e]  //专业技术岗位上,在岗人数应大于等于在管理岗位的在岗人数

[h][1]=[h][16]   //两个特岗人数合计应相等

[h][16]=[b][16] [d][16] [g][16]  //特岗人数合计应等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上在岗的特岗人数之和

表间校核式:

[rc016][b][1]=[rc002][x][2]  //事业单位管理人才总数校核

[rc016][d][1]=[rc002][x][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总数校核

[rc016][e][1]=[rc002][x][4]  //事业单位在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总数校核

[rc016][g][1]=[rc002][x][5]  //事业单位技能人才总数校核

 

 

 

 

 

 

 

 

 

 

 

 

 

 

 

 

 

本表统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情况。

一、指标解释

1.上年末已签订聘用合同:指本类型人员中已于上年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2.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在三年(含)及以下的合同。

3.中期合同:合同期限在三年(不含)及五年(含)之间的合同。

4.长期合同:合同期限在五年(不含)及以上的合同。

5.项目合同:以项目完成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含约定期限但以附加项目完成为目的的合同。

6.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7.解除聘用合同:依法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8.终止聘用合同:依法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

9.签订劳动合同:本统计年度与单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0.其他:截至本统计年度末与单位既未签订聘用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b]=[c] [d] [e] [f] [g] [h] [i] [j]  //签订聘用合同总数应等于上年末已签订聘用合同与新签订聘用合同数量之和

[m]=[n] [o] [p]  //未签订聘用合同总数应等于原固定用人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数量之和

[a]=[b] [m]  //合计数应等于签订聘用合同数与未签订聘用合同数之和

[2]>=[3]  //专业技术人才人数应大于等于在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人数

表间校核式:

[rc017][k][x]<=[rc002][n][x]  //x=1,2,3,4,5  解除聘用合同数应小于等于解除合同人数

[rc017][l][x]<=[rc002][r][x]  //x=1,2,3,4,5  终止聘用合同数应小于等于终止合同人数

 

 

 

 

 

 

 

 

 

 

 

 

 

 

 

 

本表统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情况。

 

一、指标解释

1.党纪处分: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出的处分。

2.政纪处分:指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做出的处分。

3.组织处理:指对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和教育手段。

4.学历层次:招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统计为“博士”。

5.其他岗位:指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其他用人岗位。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1]=[2] [3] [4] [5]  //人数总计应等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其他岗位之和,查出相关问题数量一列除外([i])

[b]=[c] [d] [e] [f]  //实际招聘人数应等于各学历层次招聘人数之和

[a]>=[b]  //报名人数应大于等于实际招聘人数

[b]>=[g][h]  //实际招聘人数应大于等于实际招聘的女性、少数民族人数

 

 

 

 

 

 

 

 

 

 

 

 

 

 

 

 

 

本表统计人才流失情况。

 

一、指标解释

人才流失:指主动辞职、离职或合同期满后,单位有续约意向,但不再续约的人员(具体情况由企业掌握)。

其他专业技术人才:此行统计范围不包括科技人才。

 

二、校核关系

[a]=[f] [g] [h] [i]  //人数合计应等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及大专及以下人数之和

[a]=[j] [k] [l] [m]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集团内工作年限时间段人数之和

[a]=[n] [o] [p] [q]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年龄段人数之和

[x][1]=[x][2] [x][6] [x][11]  //x=a,b,c,d,e,f,g,h,i,j,k,l,m,n,o,p,q  人数合计应等于各类人员人数之和

[x][1]=[x][2] [x][6]  //x=r,s.t  职称人数合计应等于管理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人员之和

[a][x]=[r][x] [s][x] [t][x]  //x=2,3,4,5,6,7,8,9,10  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人数合计应等于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及以下(含无职称)人数之和

[2]=[3] [4] [5]       //管理人才流失人数合计应等于各类管理人才流失人数总和

[6]=[7] [8] [9] [10]  //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人数合计应等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人数总和

[11]=[12] [13] [14]   //技能人才流失人数合计应等于各类技能人才流失人数总和

[a]>=[b][c][d] [e] //人数合计应大于等于女、中共党员、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合计

 

 

 

 

     

 

                             

 

 

 

 

 

 

 

 

 

 

注:请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注意核查此表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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